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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兼职可以做什么-孕妇能兼职做什么

孕妇兼职可以做什么,孕妇能兼职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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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孕妇做什么兼职好
  •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吗
  • 孕妇在家可以做什么兼职赚钱
  • 一、孕妇做什么兼职好

    看到不少关于孕妇如何挣钱或者工作的提问,非常感慨,我们国家的人太勤劳太拼命了,如果这样的国家不能富强,什么样的国家能富强呢?言归正传,既然是孕妇,那么所有事情的前提就是自身健康,心态好,离了这个前提什么都别谈,比如有些兼职是平台客服,这种工作别说心情极易受激素分泌影响波动较大的孕妇,哪怕是普通人,干一段时间客服心理都极易抑郁,说话不自觉带上三分火气,时间长了对胎儿影响不好,所以这一类的工作不能碰。另外有一类好多人会提到的自媒体类工作,这一类的如果是从零开始、没有任何基础的真的不建议,压力大,没有成就感,而且单人模式变现困难,当然啦,如果有基础,那么看着粉丝蹭蹭往上涨也是一件很美妙很幸福的事情,长远来看,你将会受益这件事情。PS:如果你家人支持你做自媒体,并且有外形、出镜、时间、剪辑的条件,那么可以大胆尝试,这是模式是一种非常吸引人的自媒体形式,也是比较受欢迎的,B站上不少大V就是这种形式,有这方面兴趣的可以参考。还有一件工作,是社交微商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普通孕妇宝妈的兼职现状,当然行行出状元,做微商并不低微,我见过好的宝妈甚至成了某个品牌的高管并移民海外的。有三个小建议:首先衡量自己的朋友圈价值,如果你的圈子特别特别窄,而且消费能力强的朋友不多的话,可以直接放弃这条路,因为只会让更多人拉黑你而已;其次选择品类,化妆品、保健品是比较常见的,入行之前确保公司产品值得信赖,先到天眼查查一下公司信息,其次到网上搜索一下负面信息,产品不可避免的有质量问题,人民币都有印错的,但如果产品质量问题极多,且售后恶劣,你就要小心一点了;再有根据你的能力囤货,别一上头不管不顾把家里堆得房间装不下砸手里,总之可以有事业心,但务必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

    二、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吗

    《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法定责任: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法定责任: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三、孕妇在家可以做什么兼职赚钱

    答:做兼职工作,孕妇可以找【天天钻】这样的试玩游戏赚钱平台,也是非常不错的,每天只需要玩几个小时的网页游戏,每个月就可以拿到可观的收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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