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需要注意些什么,女性起诉离婚开庭时需准备什么-
婚姻失败导致离婚的例子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也有人因为离婚从恩爱夫妻变成了法庭对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只是婚姻财产分割不均,要求婚姻另一方赔偿。这种我们通常认为是起诉离婚的离婚方式,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用户咨询:
离婚诉讼需要注意什么?这是什么?
湖南百泉律师事务所罗鹏程律师答:
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诉讼材料必须随身携带。
一般法庭要求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是事先写好,开庭时宣读和发言。
不要强调对方在某一点上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而是要把握整体方向,避免诉讼被动。
在庭审阶段,一定要专心听对方陈述,不要漏掉要点。
反驳的时候要有条不紊的反驳自己的想法。
103010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提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湖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鹏程分析:
特殊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的,离婚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其国籍所属国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罗鹏程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余年。自执业以来,他一直秉承“热情服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真诚服务,成功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