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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组合(太阳部落组合)

游牧经济的特殊性在于畜群数量增长是受环境限制的。而这是由有限的草场这一根本的自然因素所决定。在任何时候、任何区域,牧场所能承载畜量的上限是严格受到控制,并不可逾越。牧场与畜群之间、畜群与人口之间必须保持一种平衡,既单位土地的畜群&人口承载量,挑战这种平衡就等于自取灭亡。

从构成一个社会最小的单位——家庭,到整个部落联盟,游牧民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极为松散的、孤立的。除了牧场畜载量限制的原因外,和定居文明不同,游牧经济的分工几乎都能在家庭内部完成的,而没有形成社会层面的分工(从而社会的阶层化也不明显),所以每一户家庭都是一个能够独立生存、相对孤立的实体。在牧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几个家庭会组成一个小团体共同放牧(倾向于有亲缘关系的几个家庭),如蒙古的阿乌尔、哈萨克的阿吾勒(哈萨克的社会组织形式:十多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一个阿吾勒,七代以下的几个阿吾勒组成一个阿塔,13—15个阿塔组成一个乌勒,几个乌勒组成一个兀鲁思,几个兀鲁思组成一个玉兹),但并不像农区的村落社会构成那样相对稳定,随着环境和季节的变化,一个阿吾勒的几户人家可以马上拆分,各寻草原上分散的资源。可能在另一片草场,几个来自不同阿吾勒的人家会组成一个新的阿吾勒。

与此相同,构成一个部落的几个氏族会为了应对变化中的社会、自然环境拆分开来,各寻出路,在其他地方与其他氏族组成新的部落。这也就是个定居民族历史文本中对游牧民族的称谓如此混乱、令人困惑的原因,同一地域的几个氏族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组合会冠以当时最强大氏族的名号或者新的名号出现,如果该氏族衰落,部落就会瓦解,各氏族另寻出路和盟友,组成新的部落联盟再次出现在定居民族的视野中。人基本上还是同一波人,不同的组合形成的联盟会追忆或虚构一个想象的共同祖先将人群的集合合理化、合法化,从而凝聚成一个新的人群共同体。甚至到部落联盟层面也有同样的事情发生。

任何群体都有发展人口的天然倾向,作为人类社会形态之一,游牧社会有其自然的人口繁衍的原始动力。然而人口的集中或者人口密度的增加,这本身就是对游牧社会各种平衡关系的威胁。因为人的集中会带来经济的集中,这必然会导致经济不平衡和其他一系列的问题。那么游牧社会是怎样保持平衡的呢?其根本方法是不断的“分散”化解——社会分支性结构,当一片牧场的畜群&人口达到了其能承载的极限,人群和财产便会进行拆分,如同季节性转场是分散草场压力,财产(畜群、属民)的分配和人群的拆分则是化解社会压力,解决由人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比重失衡的基本手段。

另外,与人群的拆分相匹配的,游牧社会财产的分配和其他专制统治下的财产私有权之间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彻底性——真正的私有化。通过财产分配,使每一个财产获得者能够成为一个拥有支配权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使其与财产分配者以及其他财产获得者之间在经济和政治上完全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分配后的“实体”,除了独立生存,成为新的群体的起源外,往往以地缘关系或以利害关系原则与其他“实体”进行联合,或者投奔和归附更强大者,以达到生存的目的。无论结果如何,财产分配从根本上避免了社会成员的过度密集,也解决了财富过于集中而导致的失衡为题,保证了经济与社会、政治始终保持平衡状态。所以就游牧社会的本质来说,要形成或维系一个类似“国家”一样复杂的社会结构是很困难的,而且也是有违游牧生产生活规律的。在整个游牧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里,众多大小共同体分布散处,诸多首领各立名号,分散林立的局面是主流,统一和集中的局面是短暂的,而且往往是由于外部压力所致,比如卫拉特联盟是在东蒙古各部落的轮番军事打击下形成的,联盟盟主并不具有绝对权利,在卫拉特和喀尔喀立下合约后这个联盟便逐渐瓦解直至准噶尔称霸。构成哈萨克的各个部落也是在周边环境的压力下逐渐凝聚成一个共同体,然而各部落、各玉兹还是具有自主权利。

文章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331/23/15549792_4596838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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