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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人如何争取最大利益,女方怎么在离婚时争取利益最大化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女性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们担心离婚后拿不到孩子抚养权,担心全职太太的丈夫在外面鬼混,担心要离婚,担心缺乏生活保障.

  民法典对这些问题做了什么规定?怎么才能争取到自己的利益?

  第一,女方怀孕期间不允许离婚。

   103010第1082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很多女性为了生孩子,会主动辞职。这个时候,他们没有收入。

  如果男方要求离婚,可能会让女方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增加他们的压力。

  另外,离婚是一件让人筋疲力尽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对女性造成一些精神上的影响,甚至影响孩子的发育。

  但是,这一条款只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不满两岁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103010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两岁以下的孩子还在哺乳期,为了保证宝宝的发育,一般判给母亲。

  但是,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其同住;

   (二)有抚养条件,但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妈妈住确实不合适。

  三、男方有重大过错的,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103010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丈夫是过错方,按照之前《民法典》的规定,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的妻子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民法典》增加了一个掩饰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婚内出轨或与他人有非婚生子女,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妻子也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从而在法律上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4.全职太太离婚,可以多分财产,要求经济补偿。

   03010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他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配偶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中,女性通常在家庭生活中做出更多的贡献,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等等。

  在家庭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势必会限制女性的自我发展,降低其经济收入,甚至没有收入。

  所以离婚时,法律会给女性一定的倾斜和照顾,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5.男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不得取得该财产。

   103010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过去,《民法典》

  不过《婚姻法》去掉了这个时间限制。只要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这些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离婚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是指因隐匿、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而被侵害的那部分财产,不包括夫妻其他共同财产。

  有的时候,一些女性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愿意放弃大部分财产,这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程序,我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取证、诉讼协商等一系列问题,有不明白的可以找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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