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信用工作机构:
为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推动建立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规范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省信用办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袁 越(029-63918217)
刘经文(029-63918206)
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公司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修复计划,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下“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记录并公示信用修复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
第四条 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工作;市级信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和所辖县(市、区)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工作。
第五条 以下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六条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行为属本工作流程第五条规定之外的一般失信行为;

(二)失信主体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得到信用修复机构认可;
(三)失信主体作出一年内不再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并接受信用修复机构监督检查和诚信约谈。同类失信行为一年内只可修复一次。
第七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应当向信用修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一);
2、“信用中国”网站或者“信用陕西”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
3、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样例见附件二);
4、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代理书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修复认定。信用修复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核实失信主体整改情况,进行诚信约谈,同意信用修复的,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见附件三),并将修复信息和信用承诺书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未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修复机构,可由省、市、县信用工作机构代为报送相关信息。
(四)修复实施。信用修复申请人按照本工作流程第四条规定,向省、市信用工作机构提供《信用修复认定书》原件。信用工作机构自收到《信用修复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机构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修复信息进行确认,实施信用修复。
第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各级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撤销信用修复结果,并在三年内对该失信主体不予信用修复。
第九条 信用修复机构对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应当加强管理,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级信用工作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公司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修复计划,建立信用修复台账,相关操作记录应留痕备查。
第十一条 各行业领域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系统内部信用修复工作流程,设立上级部门审核环节。
信用修复决定经上级部门审核的,信用修复信息可由审核部门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十二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附件二:信用承诺书
附件三:信用修复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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