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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行业(电子回收行业)

赣商务建字〔2014〕72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环保厅

2014年3月6日

《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和汽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市场体系,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提升,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有序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区域特点、汽车保有量、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和规模化经营等因素,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到2020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展到32家左右。

二、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符合商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本着就近便民、完善网络、有序竞争的原则,积极完善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在本地区回收网络基本完善的前提下,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依法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回收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回收网点,应报网点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回收网点,同时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企业派驻人员。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应与其强制报废截至期限一致。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设区市行政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具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办理该机动车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回收拆解经营活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并录入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应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价格公示牌,禁止报废汽车回收不正当竞争。

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全过程实现即时监控。对厂区车辆出入口、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等关键区域,做到24小时实时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视频监控画面应能清晰辨别工人操作,监控录像应按照监控点位分别采用硬盘方式进行存储,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环境监管台账,包括企业不能深度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同时建立危险物管理台账,重点记录各类拆解后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定期向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及其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企业环境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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