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_ 慈济基金会是佛教?
第一版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條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加强基金会自身的宣传建设,展示基金会的各项工作,让社会更多的了解基金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快速、稳健发展,进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條 基金会慈济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行政室协助,主要职责是:一、 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三、 负责编制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四、 协助秘书长对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培训;五、 秘书长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六、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七、 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條 基金会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管理机关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以及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开,所有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五條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数据。1第一版 第六條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一、 年度工作报告;二、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三、 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开更多的信息。 第七條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條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开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开评估结果。 第九條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條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开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开信息的媒体。 信息公开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條 基金会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开,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條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本文由发布,不代表新营销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newmarketingcn.com/douyin/485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