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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老人街上被狗撕咬身亡,镇政府回应称目前无法确定是流浪狗还是家养宠物狗

这条狗在咬人时是不是流浪狗不知道【有可能事实上是,但最终被认定为不是】,但咬人之后多半会成为流浪狗了,毕竟谁说是自己的狗,谁就得出来担责啊。

毋庸置疑,这条狗是恶狗,但这么看来,命运也挺悲哀的,毕竟下一步的命运可能是在广西玉林的餐桌上。

据新闻报道,受害者儿子说,狗是附近酒楼饲养的

这狗看着挺干净的

那这个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呢?总不能让一条狗来担责吧?

分情况讨论一下吧:

一、狗主人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这条狗是有主人的,显然狗主人应当承担责任。人家老太太正常走着,也没挑逗或者殴打你家狗,也不存在第三人刺激或者教唆你家狗,你家狗恶意尾随并伤害老人,理应承担全责。

或许有人会说狗又不懂事狗咬是谁,狗子可能不是故意的。是,狗不懂事狗咬是谁,难不成狗主人也不懂事,也不拴也不关,甚至连根牵狗绳都没有。

然而,事情肯定没这么简单。若是没人承认这狗是自己的,那狗主人承担责任根本就是没影的事儿。

二、长期喂狗的人承担责任

虽然找不到狗主人,但如果能找到喂狗的人,也能找到责任主体。

说到这,或许很多“爱狗人士”就会暴跳了,我明明是做善事,为什么到头来还要躺枪。

先别急着生气,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还真有判例支持。

狗咬是谁

2012年就有一个很出名的判例。

2012年6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的育仁里小区,肖女士正带着自己的狗在散步(大型犬、未牵绳),在走到乔女士家门前时,一只流浪猫窜了出来,肖女士所遛的狗与该猫发生撕咬,之后肖女士为保护自己的狗,过去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肖女士被猫抓伤。肖女士就这样把乔女士告上了法庭,乔女士感到很委屈。乔女士认为,首先这只猫是流浪猫,自己只是偶尔喂喂它;其次,是因为肖女士没有牵绳,狗主动攻击猫,才导致了猫的反击,自己不是猫的主人,肖女士是自作自受。

令乔女士意外的是,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了,乔女士被判支付支付医疗费1271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乔某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乔某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乔某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肖某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为30%。肖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系其合理损失,乔某理应赔偿。乔女士认为不可以接受这样的判决,于是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再一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乔女士不属于饲养人,从本案过程来看,流浪猫的特性就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而乔某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即使其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原审法院基于乔某的投喂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管理责任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但二审法院同样写到:肖某被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而乔某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行为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该行为亦应受法律规范的调整。乔某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其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乔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乔女士支付医疗费900元。

可惜在这个案件中,估计从此以后再也没有人喂这条狗了,喂狗人估计也难以找到。

三、公共场所负责人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老人是在诸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被狗袭击的,那其亲属还能找这些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说道说道。

但看视频中这地方,根本不像个经营场所,勉强能称之为公共场所吧,但估计也找不到名副其实的负责人,所以这条路估计也悬。

四、这条狗承担责任

这是目前来看最可行的一条路了。

如果最终结果不是这条路,并且找到了真正的责任主体,那真是皆大欢喜!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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