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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中改编别人的歌曲,需要经过原创作者声明吗

综艺节目中改编别人的歌曲,需要经过原创作者声明吗

结论:电视台使用并改编绝大多数华语歌曲不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但征得原作者同意反映一个人的素质。

这几年,音乐节目从来都没有在我们的电视荧屏上消失过,这些节目经常会伴随一些音乐版权的争议。例如草根红人旭日阳刚唱红了《春天里》,原唱汪峰由捧到“杀”。快男选手左立唱红了《董小姐》,原唱宋冬野就声讨其侵权。李代沫唱红了《我的歌声里》,曲婉婷也发起了诉讼。好声音冠军张磊唱红了《南山南》,原唱马頔因其多次商演翻唱从而引发侵权诉讼。

最后,大多数歌手都不再公开场合翻唱别人的歌曲。其实,从2009年起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就需要支付版权费用。

那么,怎么样的“翻唱”,才算是不侵权呢?

其实,中国的广播电视台通常是通过第三方打包购买的方法批量处理版权问题。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电视音乐、录像制品等形式翻唱的作品,需要经过作者本人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也就是说,如果电视台只是单纯使用歌曲,歌曲作者又都加入了音著协,那么音著协有权直接授权给电视台,并且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给版权所有人。这就是打包处理了。

但如果歌曲作者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那么需要经过作者本人的同意。

去年迪玛希在《歌手2017》上表演了一首俄罗斯歌手Vitas的代表作品,随后这首歌又在别的晚会舞台上翻唱过,就引发Vitas国内经纪团队的不满。

知名音乐博主@灯灯HOHO就指出,Vitas团队指责的重点,并不是《我是歌手》中演唱《Opera 2》,而是“把opera 2用在了华人春晚,这算商业用途。”

这里需要了解,涉及翻唱权益的两个要点,一是“公开演出”,二是“以盈利为目的”。因为电视台比赛虽然让翻唱者从中获利,但电视台作为中介已经支付了这部分版权费用。而其他的商业演出则不具备这个条件。这也是为什么在选秀节目里靠翻唱出名的歌手,商演中屡次演唱对方歌曲会引起原唱的反弹。毕竟,那是人家的饭碗。

在电视上翻唱,即便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一些歌手仍然会主动联系原作者。例如李健在参加《歌手》时,每一期都注意和演唱的原作者打招呼,这其实很反映一个歌手的职业素质。

原则上是必须得经过原创作者同意的,著作法里会有相关条款。可是现在的电视台就是老大,综艺节目中常在“翻唱”这一环节中,随意改变曲风曲调和歌词,都已经习以为常,这是著作权法并没深入宣传到位、而被认真执行的一个现象,应该引起相关部门注意。一般原作者本人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个案”是“不好意思”去计较的,但已然成风不利于原创及知识产权,是不应该发生的现象。

《我是唱作人》这个节目对华语歌坛的意义在哪

我是唱作人,这个节目一定能让华语乐坛,多一种甚至N种可能性,因为真实生活中的唱作人,当他的热情在这个舞台上一览无遗的被表达时,会有很多的潜在能量,只有在这个舞台上才能被发掘。

《我是唱作人》的初衷在于支持,提倡华语乐坛唱作人原创作品竞演的节目。注意,节目是邀请拥有创作才华的各类音乐人,进行词典创作的舞台比拼,无关流派,无关咖位,抛开一切标签与束缚,追求音乐的本质模样,激发纯粹的原创音乐能量,见证华语乐坛原创的觉醒与复苏。

然而可惜,不太成功。为什么没有《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大的影响力,甚至连《蒙面唱将》的影响力都不如。因为《我是唱作人》局限性决定了目前的影响力不温不火。

先说《我是歌手》,都是新旧唱功厉害的歌手在比拼,同时又一次为新旧明星提高知名度。如老生代黄绮珊、韦唯等等,如新生代邓紫棋、赵雷等等都是从《我是歌手》上提高知名度的。所以《我是歌手》的音乐空间还是很大的。

如《中国好声音》,更加是草根们展露歌声与成名的大舞台,自然而然容易吸引观众。

又如《蒙面唱将》也是实力比拼的舞台。当然,从某种意上来说,《蒙面唱将》是《我是歌手》这个节目的克隆一样,只是节目的名称不同而已,实质上差不多。

而《我是唱作人》名义上是在提倡原创,而那些原创歌手人,很多人都是在其它节目上表演过,不过是再来到《我是唱作人》的舞台上作一次表演。从中就可以看出《我是唱作人》的局限性,没有更大的音乐发展空间。《我是唱作人》不是别出心裁,而是寻求已知的原创,在舞台上一次吸引观众的表演。如果《我是唱作人》不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变。那么,除了宣传一次原创的眼球外,其意义有多大就不知道了。

建议:希望《我是唱作人》顺带提倡鼓励一些草根原创吧!如果不小心发现几个厉害的草根原创,扩大了影响力。那么,《我是唱作人》在真正意义上,更加吸引原创们的热情,自然而然吸引追求原创音乐梦们的一个大舞台,从而带起了《我是唱作人》的一次升华。其意义更大,但不鼓励黑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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