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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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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民法三大难题之三

  占有制度和规则是民法中最难的知识点,也是民法的三大难点之一,是极其重要的物权法的基础。占有知识的程度牢固与否,直接决定了对物权变动和所有权制度的评价结果,是司法法官最重要的基本素质。

  占有的概念

  马克思这样评价占有:“占有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无法解释的事实”。这实质上解释了占有的法律地位,即人对物的支配事实。钟秀勇教授解释为“管理与控制”,其含义更为准确。

  上述概念显示了以下特征。

   1.占有是事实,不是权利,而是对事物的一种管理和控制状态。

   2.占有是法律上的财产利益,占有的权利和占有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小偷的占有应受法律保护,排除一般意义上的私权侵犯。

   3.占有的客体是物,民法概念中的权利不能占有。在法律上,充其量只能称为准占有。

   4.概念上的占有也是占有,是理解占有概念的最深层次,包括简单的取得占有、辅助占有占有、继承占有等等。

  占有制度的核心是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体素。也就是要实现对事物的管理和控制的事实和状态。

  心形元素。即占有具有必须具有占有的心理含义,否则占有不成立。(当然不要求完全自我占有,只要具有占有的心理意义即可)

  占有的分类:(极其复杂、极其重要、极其难以理解、晦涩难懂)

  占有和未经授权的占有

   (1)占有权是指对权利(权利的来源)的占有。所有的财产权、债权、抚养权、身份权、扣押公权力等。即享有对事物的占有是占有的权利。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有权占有(该权利为物权);借款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也是有权占有的(这种权利是债权)。

   (2)无权占有是指缺乏这种权利的占有。失主占有遗失物(无因管理除外)、小偷占有赃物、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占有、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不论出租人有无异议)都属于无权占有。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仅适用于无权占有人,不适用于授权占有人。

  在留置权担保领域,不存在因侵权而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不设立留置权。消除因其擅自占有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种分类只是无权占有的一种特殊分类,不适用于授权占有和所有权的情况。比如,甲方从小卖部购买一瓶可乐,甲方取得了可乐的所有权,不成立就有权占有,更谈不上善意占有。比如A会把自己的自行车交给B保管。在保管期间,A将有权占有,不会善意占有。

  所以这种分类的全称应该是善意的无权占有和恶意的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无权占有。相反,未经授权的占有人(根据他所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他有权占有。比如A把偷来的手机卖给一个“不知情”的B,B的占有是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或者虽不知情但心存疑虑而形成的占有。比如:A将偷来的手机卖给“知情”的B,B占有手机属于恶意占有。失主占有遗失物也属于恶意占有(但如果构成nego

  这种分类对于无权占有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恶意的无权占有人对物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要轻得多,只有善意占有人才会对超出假定权限的物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个内容可以参考钟秀勇教授的《法学考试与民法讲义》,里面有很深刻的论述。

   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管理和控制物。比如质权人、承租人、托管人、借款人的占有就是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占有某物,但直接占有人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有权返还占有,使直接占有人对该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和发货人都是间接占有人。

  自我占有和他人占有

  自占是指有据为己有之意的占有。但这里所有权的占有不是独立占有的意思。自我拥有是内在自我拥有的外在表现。比如小偷的占有,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占有,买受人不知道买卖合同无效的占有,都属于自己的占有。

  他占有,也就是不占为己有。凡基于故意占有媒介关系而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为所有人之占有;如果自住者“变心”,以外界已知的方式,将自住者占有的意义变为自住者占有的意义,自住者的占有就变为自住者的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461条的规定,非善意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与善意占有人相同:

  无论善意所有人是否有过错,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超越假定占有权限造成占有损害的,由善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两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持有的概念在刑法领域也有所体现,在判断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张明楷教授一直反对将盗窃定义为秘密取得,即从占有的概念出发,颠覆了传统的判断和认定的概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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