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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登记的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什么是登记的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的支配和占有权,包括有关动产的权利、利益和处分权等。登记的动产物权,则是指将动产权利限制的事项和内容登记在公共征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注册簿上,以保障权利的地位和确立权利的真实性。登记包括保证登记、抵质押登记、留置登记以及所有权登记等类型。以下将详细介绍。

什么是登记的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保证登记

保证登记是指对赊销购买、信用贷款、法定保管、租赁等长期有效的动产抵押担保。登记后动产物权人不会转移动产,但可以作为抵押品以获得借贷、赊购等服务。登记包括抵押方和抵押权人的相关资料、债权数额、抵押物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状况等,受保持人可以在债权未得到偿付时拍卖抵押物并获得清偿。保证登记的权利是长期有效的,注册时效为三年,到期可以由登记人续登。

抵质押登记

抵质押登记是指将动产作为借款资产的抵押品质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抵押人。登记涉及到质押的动产、担保金额、债务增加的情况、质押物的处置方式等,抵押人可享有债权的使用权。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索取抵押物,但在其他情况下,抵押物的转移将需要抵押权人或出质人的同意。

留置登记

留置登记是指出卖人或租赁人在物权合同系列中协商等原因留置动产的情况。在留置登记有效期内,不是留置仓库、保持人等接收人的皆不得以转移财产抗拒留置。司法机关为了保护买卖人利益,对出卖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确保物品的存储期限保持合理期单,保存责任不得转移。如存在违约行为,留置标的将被变卖,并用于对债权的兑付。

所有权登记

所有权登记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将产权来源、相关方、比例、文書的几个方面登记在征信机构或司法机关注册簿的权利。登记可以在土地登记或海域登记中完成。由于动产的流通和归属范围广泛,因此登记的权利和权益往往比房地产动产更复杂,登记的缺失会影响前持人的交接和后持人的收益。所有权登记的主观标准基于国内城镇所有制形态而有所变化,可依据 PEOPEL 所有权法所列的意义来辨别。在实践理解中,人们对所有权登记的理解主要集中于移流、产权流转等维度,规避在权力之间掺杂协作、互相支持等行为模式,提高动产的流通及营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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