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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不还,还转走失主32426.52元,很“刑”!

来源:江西法院

捡到他人手机

捡到手机不还,还转走失主32426.52元,很“刑”!

不及时联系失主

反而破解手机锁屏密码

并更改支付密码

将失主的钱财转出据为己有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8日,张某某在宁都县某岔路口捡到曾某某遗失的一部手机。

张某某通过手机后壳处的纸条内容解开了手机锁屏密码,登录微信,通过手机相册内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更改了微信支付密码。

张某某欲将微信和银行卡中共32426.52元转出使用。在他人(另案处理)建议下,张某某在该手机上创建微信群,将自己及亲属的微信拉进该群,通过抢红包的方式将32426.52元转出,张某某抢到红包共计21955.01元。

2023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退赔被害人曾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手机务必妥善保管

密码不能设置得过于简单

若手机不慎丢失

要第一时间将相关账号及银行卡冻结

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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