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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未配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这样判

来源:江苏新闻

骑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共享电动车未配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那么,共享电动车无头盔可供使用

骑行者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最近,无锡市惠山区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这个骑共享电动车摔得头破血流的大学生小刘,一纸诉状将共享电动车网络运营平台及电动车提供方无锡某公司告上法庭。

小刘认为,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是导致自己骑行时不慎侧翻后,头皮撕裂、额骨肋骨骨折的主要原因 。

但两家被告公司则认为,他们没有责任。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顾正阳介绍:“租车公司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要配个头盔,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共享电动车网络运营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居间方,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该对小刘的损伤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享电动车提供方及网络运营平台,有义务给共享电动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应给小刘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顾正阳解释:“因为电动车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是社会公众不特定人员随时随地可以去取用的,不可能要求身边要用车的人,随时随地配个头盔走在路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义务应该是加诸给租车公司的。平台公司对租车公司有运营指导义务,应当知道提供的车辆没有头盔,不符合人身安全的保障要求。所以我们最后判定平台公司和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共享电动车提供方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骑行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担70%的责任 。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该共享电动车运营方已停止从事此项业务。

法官提醒:共享电动车运营方应自觉优化服务,努力为公众提供安全的骑行服务;另外,车辆租赁人骑行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注意骑行安全,做到绿色、安全出行。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陈渝娜 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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