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新知识

2020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业管理办法2020年)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内容及方式。物业公司不得执行强制消费、强制缴费、捆绑销售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内容和方式,并要求物业企业在收取费用时必须遵循规定,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具体规定如下:1. 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合理、便民。物业企业要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不得执行强制消费、强制缴费、捆绑销售等不合理收费行为。2. 收费内容:物业基本服务、公共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等三个方面。物业基本服务包括保安服务、环境卫生、绿化维护等,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公共部位的设备、构件的维修和更新,维修资金是指除公共部位以外的建筑物内的设备、构件修缮资金。3. 收费方式: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实际发生的费用等方式进行收费。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物业企业应当设立收费专户进行管理、公示物业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相关机构将会依法查处和处罚。

如何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物业企业必须公示物业服务质量,对于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进行监管和改正。同时,业主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开、公平、合理和规范。同时,该办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在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方面,业主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投诉和举报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场所、物业服务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项目名称、内容、收费标准及标准执行时间等信息,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七十五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条

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第七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八十二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北大法宝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21

【实施日期】2018.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节 行业自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条第十条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你们可以找当地的质检部门去检测一下,其辐射量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就没有问题。如果有很大的辐射量的话,你可以拿到质检部门的报告去找物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他们拆除,如果不拆的话,就其诉他们和移动公司,不过,如果你们小区不是高层的话,那移动公司安装的目就是为了增加信号的强度,也就是说明你们那里信号很弱的。

本文由本站作者发布,不代表新营销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newmarketingcn.com/xinzhishi/794282.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