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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时间为多久?(留置时间规定)

监察委员会留置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一、监察委留置是什么意思

监察委留置的意思是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留置”出现在《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二、监察委留置的情形

监察委留置的情形应当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三、监察委留置时间算刑期吗

监察委留置时间是算刑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客观:

在此种情形之下,将被留置对象放在看守所执行,在身份属性上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有所不妥的。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被留置期间的属性问题,有待《国家监察法》出台后予以明确。此外,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并未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仅仅是一种履职保障措施,调查期间涉及的非公职人员若采取留置措施的,如果最终是作为证人等的,采取留置措施关押于看守所刑事犯的监区,就显得不合理,就可能产生变相羁押服务调查的嫌疑。在当前未经改造和制度完善条件下的看守所执行留置,容易产生留置监督空白。留置权是监察委员会特有的调查措施,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因当前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安对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是没有具体监督权的,如果将留置放在看守所执行,则会造成留置期间由公安机关对监察委进行部分事项监督的既成事实,比如监室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但是现阶段公安机关并未获得授权对执行监察委员会的留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这就容易导致留置在看守所执行存在监管空白和责任不清的问题。同时,当前条件下在看守所执行留置,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否可以介入监督,也面临与公安机关同样的问题。从留置权设置的目的看,其是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实现的保障措施,应由监察委员会自行执行内部监督,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执行协助,而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开展留置执行协助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与监察措施设置的本来目的相符合。监察委员留置措施执行不适合借鉴检察机关的建立监视居住执行点的做法。检察机关开展监视居住执行的案件,均是经过刑事立案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与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的属性有较大差异,所以,监视居住运用的灵活性和针对不同调查方式的适应性不足。同时,检察机关开展监视居住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公安机关要派人到监视居住点协助,导致执行保障压力比较大。此外,单独新建专门的执行点及其办公场所投入时间资源太多,也容易导致重复建设和已有资源浪费。

什么是留置

【法律分析】:留置是指被调查人存在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在掌握证据后,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同时被调查人存在法定情形的,经过监察机关的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规定的场所,被调查人不可以离开特定场所。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留置

留置是什么意思

留掘袜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有对留置的规定。警察法第九条判凳激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扩展资料:

留置的期限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24-48小时,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目前,“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粗嫌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

留置是我国监察法中规定的防止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妨碍调查的行为。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相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及即使是留置人员,在未经人民法院宣判前都是无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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