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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释义)

仲裁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属于民商事程序法。其作用具体如下:

1、是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出来的;

2、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3、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使用的程序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2、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放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是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 劳动争议 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够促进 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 劳动法 》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什么是仲裁法?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项的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规中包括仲裁法律规定的部分、国家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中有关仲裁的规定,以及仲裁机构的章程和规则等。我国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定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确认仲裁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它是总结我国以往的仲裁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外仲裁的通行做法而制定,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接轨。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我国仲裁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财产权益,但这类纠纷往往是与当事人自己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密切联系。(四)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也叫做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劳动仲裁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会冻结企业的财产、资产、银行账户。如果此时企业法人拒不执行并有消极拖延或暴力抗拒行为,法院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收押。

一、劳动仲裁对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会冻结企业的财产、资产、银行账户。如果此时企业法人拒不执行并有消极拖延或暴力抗拒行为,法院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收押。

严重的不仅会损害法人企业的商业信誉,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二、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樱芦1、追索劳脊圆带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腔侍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8、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仲裁的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现实生活中如果行政机关下达了劳动仲裁的话,企业有异议也要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护权益,而不是拒不执行裁决。

仲裁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仲裁法属于民商事程序法。

目前我们国家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994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如下: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改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核纳知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茄坦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详细内容见《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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