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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简述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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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损害被侵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危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件。危害行为首先要有行为,其次行为要违反法律,具有违法性的特征。危害行为可分为直接危害行为和间接危害行为;积极伤害行为和消极伤害行为。

   1.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直接危害行为是指侵权人的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间接伤害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或其他媒介对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实施的行为。

   2.积极和消极的伤害行为。攻击性伤害,又称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主动伤害是主要的侵权方式。消极损害,又称不作为侵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被侵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我国《民法典》将损害后果分为三类: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伤害。

   (1)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不仅限于侵犯财产权益。侵犯财产权会造成财产损失,但侵犯人身权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既得利益的损失或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利用利益的损失或减少,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或减少,而是未来可利用财产的损失或减少。

   (2)人身伤害。人身损害是指被侵害人的人格权、身份权所遭受的不良后果。

   (3)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或严重精神异常。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精神损害可分为轻度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重度精神损害。在中国,《民法典》只对严重精神损害提供损害赔偿。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需要举证。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是损害的原因,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损害的后果。在中国,主要有以下判断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无需适用其他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以行为发生时的一般社会智力经验为判断标准。认为加害行为具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效因果关系规则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解释:

   (3)近因规则。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公平正义意义上的“近距离”时,可以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在特定场合,被侵权人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不能举证的,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必须由法律规定。我国法律目前只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和医疗事故侵权,因此该规则不能适用于其他侵权行为。

  四。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以归责的精神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损害后果,但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并且认为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有极端过失的情形;一般过失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对法定行为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行为人没有达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是达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此时,认为是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且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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