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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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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肖/曾庆红律师

  第一,收费规定

   055-79000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江西标准为三千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素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受害人因受到威胁或勒索而被迫交付财产;(3)符合各省立案标准的数额或情节。

  三、犯罪分析

  威胁或勒索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胁迫,使其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勒索的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各方面的利益,威胁的种类和方式没有限制,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在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身体暴力威胁;(二)威胁破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的;(3)威胁破坏财产;威胁或威胁暴露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删除网络信息为由,威胁、勒索他人的;用其他方法威胁,如恐吓、诬陷威胁等。

  第四,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如果对方以胁迫手段非法占有自己的全部财产,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2.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而胁迫债务人。本书原则上采取无罪论,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范围,需要使用力量(如胁迫),且手段本身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认为未对对方财产造成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要行为人的手段和目的正当,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如果该行为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身体,赔偿金额显然过高。由于手段不正当,目的超出赔偿范围,应当界定敲诈勒索罪。

   4.如果行为人因权利和手段受到侵害而上访,政府主动或被动赔偿或补偿,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资料来源:《张明楷刑法》(第五版)第1018页。

   5.合法债权的行使需要综合考虑五个因素:债权是否合法;是否在合法权利范围内;手段与债权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手段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资料来源:P583-585,陈兴良各种刑法理论注释

  第五,无罪判决的要旨和辩护思路

   1.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合法的纠纷。行为人索要债务,解决纠纷,即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勒索手段,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虽有威胁、胁迫被害人的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并被迫交出财产,被告人无罪。

   3.虽然被害人迫于压力支付了被告人的财产,但被告人用有价值的利益进行交换,并不构成犯罪。

   4.被告人没有将敲诈勒索所得的钱据为己有,说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被告人在维权过程中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过高、使用过激手段的,不认为是犯罪。

   6.如果被害人有过错,情节明显轻微

  其次,在主体方面,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共同构成。

  第三,在主观目的上,两者都是故意和直接。不同的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的直接和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的目的不排除非法占有高于市场价的货币或低价获利,但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

  第四,两罪内容交叉,从交易内容和对价比例分析。在强迫交易罪的五种形态中,其相似项是市场交易。正常的市场交易应该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特征。超出合理价格的费用绝对数额特别巨大,差额比例特别高的,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应按照行为人手段所触及的罪名定罪处罚,如抢劫或敲诈勒索罪。

  七。典型案例

   1.受害女童父亲敲诈勒索案,两批奶粉被查出三聚氰胺含量高,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重审后改判无罪。

   2.黄静购买华硕电脑,以电脑CPU为非官方版本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500万美元。最终,海淀区检察院因敲诈勒索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3.【509号】拆迁户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索要巨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夏某利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原因如下:1。他的索赔数额虽然巨大,但基于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举报不是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勒索”的手段,而是争取民权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夏某丽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主动,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丽协商的结果。资料来源:《刑法》,第5系列,2008年,第64系列。

   4.[第1066号]廖等人敲诈勒索案——农村土地征收纠纷引发的“寻租”行为如何定性?廖、等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四被告的行为是因不满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费而引发的纠纷。作为村民,被告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15年第1集(共102集)

   2017年10月10日初稿

  第二稿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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