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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案谁报案谁就有嫌疑,张玉环有可能是真凶吗

  在因杀人案被羁押近25年后,申诉人张玉环终于在南昌监狱等到了立案复查的消息。此时,离他出狱还有两年零九个月。

   2018年6月20日,该报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张玉环案进行立案复查,并已通知律师阅卷。

   1993年10月24日,6岁的章雷和4岁的张翔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黄陵乡张家村突然失踪。第二天,他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几天后,26岁的村民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2001年11月28日,经过八年的司法程序,张玉环在终审中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在漫长的25年里,张的家人一直在四处奔走和抱怨。

   2018年6月13日,王飞和本案代理律师尚查阅案案卷后提出诸多疑点:缺乏物证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犯罪,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形成证据闭环;该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存在较大出入;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

  两个男孩失踪后,漂到了水库边,邻居在雨夜起了疑心。

   1993年10月24日,进贤县黄陵乡张家村,6岁的章雷和4岁的张翔两个男孩失踪,家人和村民四处寻找,徒劳无功。第二天早上,在下马塘水库发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

  赶到现场的乡村医生张友玲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劝说家人报警。经过调查,警方初步认定章雷和张翔是他杀。根据南昌市公安局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医鉴定,两死者均为死后抛入水中。章雷用绞索勒住了他的脖子,张翔勒住了他的脖子。

  根据案卷,进贤警方调查了61名案发时在该村并有能力作案的人。

   1993年10月27日,被害人张祥的邻居张玉环被进贤县公安局带走审查。

  拘留当天,在警方对张玉环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张玉环称,1993年10月24日上午,他在离家一英里外的自留地捡稻草,期间回家三次,时间分别是10: 50、11: 30和13: 00,前两次妻子和孩子都不在。

  法医鉴定书显示,根据死者张翔胃中残留的红薯皮,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死亡的时间为10月24日上午11时30分。

  几天后,警方宣布此案告破,张玉环被指控杀害了两名儿童。

  进贤县警方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10.25”命案侦破报告称,“24日夜里,天下起了小雨,除了张玉环不正常地在雨中守谷外,所有的村民都回家了打谷场守夜。”进贤警方表示,24日晚,张玉环在妻子宋晓内睡着后,趁天黑下雨,独自拖着一辆板车到打谷场收割,将两具尸体装入从他家檐廊取出的一个旧麻袋,拖到打谷场,再抬到下马塘水库倾倒。

  但关于雨夜移尸情节,仅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当晚10时左右,被告人张玉环乘天黑下雨之机”移尸。后来,一审判决被撤销,南昌中院再审判决书将此情节表述为“当晚,张玉环借在晒谷场看谷之机”移尸。

  根据江西省气象中心提供的进贤县1993年10月17日至29日的气象资料,1993年10月24日白天和夜间进贤县无降水,最早的降水出现在10月25日凌晨4时。

  被告抱怨了一上午

   1995年1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绳、棍将邻居家两名男童杀死并抛尸于水库中,犯故意杀人罪。动机被认定为拖着草回家进厨房喝水时,看见和张翔在他家屋檐下玩耍时扒掉了屋檐上的土,打了两巴掌。章雷抓伤了他的手,他开始杀章雷,然后杀了张翔。

  在这份判决书中,南昌中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罪情节严重。然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显示在这次审判中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张玉环对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该案停滞了数年。

  时隔6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新判决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结果相同的判决。

  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张玉环被送进监狱服刑,但他和他的家人继续抱怨和抱怨。

  现任张玉环律师的王飞认为,在镇压期间,张玉环被判杀害两名儿童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被立即执行,并且有“死缓的余地”。

  根据该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进行终审时,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外,在裁决中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但是

  当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王飞认为: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多处矛盾,法院判决称情节基本一致

  无论是在当年的庭审中,还是后来的申诉过程中,张玉环始终坚称,他的两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抢劫罪跟张玉环一同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第七监室,他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张玉环整天喊冤,在看守所里打架、绝食甚至自残。阿青称,张玉环曾对他说,他被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阿青曾就上述内容,向律师作出一份书面陈述。

  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称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第二天,他又作出一份有罪供述。

  这两份有罪供述成为张玉环最主要的罪证,但两者之间却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点等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

  比如,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第一次供述中称其用手掐住张磊喉咙将其按在地后,从水边捡了一个蛇皮袋做绳子将张磊勒住,再用直径3厘米的杉树棍朝张磊击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则称其用手掐住张磊颈部后,先用木棍击打张磊胸背部数下,再用一根长2米的麻绳顺着张磊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其窒息死亡。

  此外,该案重审时的辩护律师邓小斌还发现,张玉环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的地点,是在距其被关押地近20公里的一个乡政府内。

  南昌中院重审该案时,张玉环的法庭供述变成有罪供述是按照村里人的议论编造的。而重审判决则认为,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死者的伤痕特征与张玉环两次供述的杀人手段完全吻合。张玉环称遭刑讯逼供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的另一个与张玉环有罪供述吻合的情节,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审判决认定,张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张玉环,将后者两手背抓伤出血。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称,张玉环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有两道手抓可形成的伤痕,且损伤时间约为3、4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问询笔录中,张玉环称左手背的伤是24日搬谷子到晒谷场时撞到墙壁弄伤的。张玉环哥哥张民强认为,若张玉环的手背真是张磊抓伤的,那么张磊指甲里应该留有张玉环的DNA,但当年警方在办案时未曾作此鉴定。

  关键物证被指缺乏鉴定,法院判决称与口供吻合

  除了张玉环在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次有罪供述外,警方在抛尸现场提取的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查获的一根镶嵌红头绳的麻绳,是当年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

  对于被认定是杀人工具的麻绳,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称约有两米长,用一根红头绳嵌进去作记号,在我家就可以找到。而据《现场勘察笔录》记录,警方在张玉环家谷仓提取到的镶嵌红头绳麻绳长为5米。重审判决认定,警方查获的麻绳与张玉环供认的特征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证实其家有过两根红头绳作记号的麻绳。

  王飞指出,除了张玉环反复不定的口供以外,从张玉环家里提取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证实就是勒死张磊、张翔的作案工具,发现小孩陈尸水库次日从水库中打捞到的麻袋,同样无法证实就是抛尸工具。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的两次认罪笔录中,张玉环曾供认装尸体的是从自家拿的有破洞的麻袋。案卷资料显示,进贤县警方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称是10月26日,即该案受害者尸体被发现后次日,在下马塘水库中捞起的,并称打捞时有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4人在场。但在庭审过程中,张玉环却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重审判决则认定,张玉环供认的麻袋特征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同。

  王飞还注意到,案卷中还有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杨某女的一份口述材料,她称自己曾在10月24日中午12点看到张磊和张翔朝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但对于这份证据,当时法庭并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更未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上午11时许。

  张家人的申诉一直未获进展,而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他们重拾信心。当年到过捞尸现场的村医张幼玲曾找到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和弟弟张平凡,劝说他们,一起凑钱也要给张玉环申诉。

  2018年6月5日,张民强在江西省南昌监狱会见张玉环,告知了他立案复查的消息。从1993年10月被抓至今,张玉环已被羁押近25年,在获得多次减刑之后,距离他刑满释放还有两年零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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